条条都重要!这些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1-30

浏览: 1614

全国性新规

1.筑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防火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以“小切口”立法形式,对特定领域犯罪进行深入治理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从根本上、制度上预防、遏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这一新型犯罪的重要法律,是数字安全领域立法的重要探索。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约束与激励并重

日前,应急管理部公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规定》从监督、保障两个方面,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作出规定,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强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规定》共21条,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3.加强商标代理行业治理和监管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从机构备案、行为规范、监管、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共5章43条,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4.网售处方药实行实名制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网络售药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迎来强监管时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药品网络销售平台,需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进行了修订,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界定范围,在上述“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应当严格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管。

 

6.化妆品质量管理新规施行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7.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新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将于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新办法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8.第三批抗癌和罕见病药品可享增值税优惠

欢创人力日前从财政部了解到,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公告,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清单包括51个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20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根据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清单中的药品,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

清单如下:

微信图片_20221130105015.jpg

 

9.北交所股票交易经手费下降50%

北交所发布《关于下调交易经手费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自2022年12月1日起,北交所将股票交易经手费标准由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25‰双边收取,降幅50%。北交所称,此次调降股票交易经手费,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市场规模、交易情况及运营成本等多重因素,最大限度让利市场。


地方性新规

1.甘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修订后的《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厦门:国内首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法规施行在即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为全国首部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在职业暴露培训、职工体检、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意在建立健全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体系。


3.永州:提高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待遇

《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指出,将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后,增加的统筹基金将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保障待遇。


4.深圳: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明确与其他门诊待遇的衔接、明确普通门诊统筹的就医管理、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规范并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5.广州:扩大参保人群范围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将于12月起施行,在广州市居住、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市医保部门现已开通参保登记预受理“绿色通道”。


6.河北: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欢迎留言

提示

确定